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人事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请各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照政策认真审查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各项条件,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批花名册》,同时携带现执行的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请各单位对本单位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定期进行调查,对于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停发其补助。
附: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可根据市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